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代 表 人 楊建基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許博喻
兼
送達代收人 莊曜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莊惟政、莊國龍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繳費後若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而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
情形時,依法仍會予以駁回,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