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7號
PCDA,108,簡,17,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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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代 表 人 楊建基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許博喻 

送達代收人 莊曜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莊惟政莊國龍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繳費後若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而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
情形時,依法仍會予以駁回,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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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