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6號
原 告 億勵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福生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而原告之設址地在 臺北市中山區及違規行為地,亦在臺北市民生東路,依行政 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 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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