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財訴字,108年度,2號
PCDV,108,重家財訴,2,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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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
反請求原告 吳佳成 

反請求被告 陳立萍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陳立萍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
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反
請求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
4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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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