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74號
PCDV,108,訴,374,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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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4號
原   告 吳華嬌 
被   告 邱仕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買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本院答詢表3 紙 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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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