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昕隆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詣
訴訟代理人 陳怡汝
被 告 峰景鳳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李絹子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3,106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90 元(貳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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