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68號
PCDV,108,訴,268,201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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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昕隆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詣 


訴訟代理人 陳怡汝 
被   告 峰景鳳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李絹子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3,106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90 元(貳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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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隆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