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被 告 亞曼妮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謙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32
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被告,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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