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39號
PCDV,108,補,339,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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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被   告 亞曼妮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謙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32
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被告,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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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曼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