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施榮輝
被 告 蔡易玲
蔡奇憲
蔡美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4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6,9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