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22號
PCDV,108,補,322,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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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施榮輝 


被   告 蔡易玲 
      蔡奇憲 
      蔡美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4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6,9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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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