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預付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85號
PCDV,108,補,285,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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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鋐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芳 
被   告 京屋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雪琳 
一、原告因返還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500元,應繳
   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4,55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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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屋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鋐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