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鋐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芳
被 告 京屋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雪琳
一、原告因返還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500元,應繳
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4,55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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