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68號
PCDV,108,補,268,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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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張家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62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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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