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張家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62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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