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田可云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謝祐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2,9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