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9號
PCDV,108,補,249,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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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田可云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謝祐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2,9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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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