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2號
PCDV,108,補,242,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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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邱婕妤 
被    告 姚毓軒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明珠 

       姚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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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