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邱婕妤
被 告 姚毓軒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明珠
姚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