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1號
PCDV,108,補,211,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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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被   告 聖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論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 萬7,33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9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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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基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