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被 告 聖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論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 萬7,33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9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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