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7號
PCDV,108,補,207,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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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林俊泓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劉庭伃律師
被   告 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詳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之聲明為:(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108 年1 月3 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58,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自108 年1 月3 日
起,按月提繳3,528 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及薪資給付部分,均係以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
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並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
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價額定之,而原告現年51歲,
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年齡65歲
止,原告尚可工作超過十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其工作收入期間應以十年計算,又原告主張雙方原約定工資為58
,800元,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柒佰零伍萬陸仟元(計算式:58,800元×12個月×10年=
7,056,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為柒萬零捌佰玖拾肆元;又按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故該部分暫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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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