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5號
PCDV,108,補,205,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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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李宥祥 
被   告 張沛瀅 

代 理 人 朱宗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萬玖仟肆佰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扣除原告前
  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伍萬貳仟
  零柒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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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