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全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觀群
被 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6,65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0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萬9,409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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