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3號
PCDV,108,補,183,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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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全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觀群 
被   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6,65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0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萬9,409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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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