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487號
PCDV,108,司促,5487,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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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8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珮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ㄧ、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102年間參與前置協商並成立,前置協商
  金額為41,992元,協議方案為160期,3%利率,期付金319元
  ,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然相對人未依前置協商之規定繳款
  ,依前置協商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
  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8日,並
  須於次月之繳款截止日3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
  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並按月加計新臺幣
  300元之違約金。
  四、相對人至民國103年1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40,264元未按
  期給付,其中本金40,264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前置協商協議書,電腦帳單,信用
  卡約定條款,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4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珮珣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0264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珮珣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新臺幣│
│  │40264 │     │月10日起  │      │30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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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