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311號
PCDV,108,司促,5311,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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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彭道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彭道富於民國107年1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510117714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7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2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729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61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
  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道富 431│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37107 │1785101177│02月 06日  │      │點二九    │
│  │元  │147    │起     │      │       │
├──┼───┼─────┼──────┼──────┼───────┤
│ 002│新臺幣│彭道富 431│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7322 │1785101177│02月 06日  │      │點七九    │
│  │元  │147    │起     │      │       │
├──┼───┼─────┼──────┼──────┼───────┤
│ 003│新臺幣│彭道富 431│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88947 │1785101177│02月 06日  │      │點七九    │
│  │元  │147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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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