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83號
PCDV,108,司促,5283,201902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8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曾妙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曾妙玲於民國95年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130
  0019953394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97418 元( 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
  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