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8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曾妙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曾妙玲於民國95年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130
0019953394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97418 元( 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
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