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3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債 務 人 陳景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零玖佰柒拾
伍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捌佰貳拾叁
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柒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以玖萬陸仟陸佰零陸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