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73號
PCDV,108,司促,473,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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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3號
債 權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建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貳仟叁
  佰壹拾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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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