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3號
債 權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建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貳仟叁
佰壹拾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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