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申弘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名修
人
債 務 人 蘇虹文
一、債務人申弘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
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壹拾玖萬壹仟叁佰陸拾元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
務人劉名修給付之。
二、債務人申弘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
拾捌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壹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元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
務人蘇虹文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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