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49號
PCDV,108,司促,4549,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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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申弘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名修 


債 務 人 蘇虹文 

 
 
一、債務人申弘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
  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壹拾玖萬壹仟叁佰陸拾元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
  務人劉名修給付之。
二、債務人申弘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
  拾捌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壹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元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
  務人蘇虹文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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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