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42號
PCDV,108,司促,4342,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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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4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債 務 人 吳俊毅即吳岳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叁
  元,及其中貳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叁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八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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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