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86號
PCDV,108,司促,4286,201902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范愛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柒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肆佰叁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