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慶雄 (即蔡李碧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慶勳(即蔡李碧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杏娟 (即蔡李碧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慶雄( 即蔡李碧絲之繼承人) 、蔡慶勳(即蔡李碧
絲之繼承人)、蔡杏娟( 即蔡李碧絲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蔡李碧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捌萬柒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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