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59號
PCDV,108,司促,4159,201902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慶雄 (即蔡李碧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慶勳(即蔡李碧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杏娟 (即蔡李碧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慶雄( 即蔡李碧絲之繼承人) 、蔡慶勳(即蔡李碧
  絲之繼承人)、蔡杏娟( 即蔡李碧絲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蔡李碧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捌萬柒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