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7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蘇振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貳佰貳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零貳拾
叁元,及其中壹拾伍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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