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76號
PCDV,108,司促,3576,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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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7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蘇振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貳佰貳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零貳拾
  叁元,及其中壹拾伍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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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