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64號
PCDV,108,司促,3564,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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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6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彭道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肆仟零壹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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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