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謝振宏
債 務 人 寶利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永興
人
債 務 人 黃上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玖萬柒仟玖佰叁拾叁元
柒角叁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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