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68號
PCDV,108,司促,3468,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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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慈惠 

債 務 人 吳景光 

債 務 人 張勝美 

 
一、債務人吳景光吳慈惠張勝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壹萬玖仟叁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慈惠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
  人吳景光張勝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10筆,金額
  總計新臺幣421,036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
  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
  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
  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慈惠本息繳至民國107年8月31日止,即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19,305元及如「請求
  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
  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景
  光、張勝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4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景光、吳│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19305│慈惠、張勝│9月01日起  │1月27日止  │一五     │
│  │元  │美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2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景光、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9305│慈惠、張勝│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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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