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20號
債 權 人 閣運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雯
債 務 人 劉芋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係主張債務人簽
發支票後該支票屆期提示不獲支付,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情
,應認係以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行使票據追索權。惟按支付命
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之付款
提示日即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07 年5 月7 日,本件未屆付
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核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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