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25號
PCDV,108,司促,3025,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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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2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鄒永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伍仟貳佰貳
  拾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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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