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97號
PCDV,108,司促,2997,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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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洪健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玖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叁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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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