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96號
PCDV,108,司促,2396,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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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96號
債 權 人 林蔡秀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理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楊理冠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楊理 冠戶籍址設於彰化縣,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 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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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