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8號
PCDV,108,勞執,8,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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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梁成德 

相 對 人 秀邁視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柏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仲裁判斷內容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陸拾元及相對人應提繳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至聲請人退休金個人專戶內之仲裁判斷主文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 月3 日經新 北市政府就雙方之勞資爭議進行仲裁,依仲裁判斷結果,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0 5,272 元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勞 資爭議仲裁人仲裁成立,仲裁判斷主文為:「一、資方應給 付勞方新台幣捌萬貳仟柒佰陸拾元。二、資方應提繳新臺幣 貳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至勞方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三、 勞方其餘請求駁回。」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 書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惟相對人未依仲裁判斷內 容履行,相對人尚有資遣費、已結案業績獎金82,760元未給 付,及勞退提繳差額22,512元未提繳等情,堪信屬實。是聲 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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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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