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0號
PCDV,108,勞執,10,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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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彭順康 
相 對 人 邑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 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民國108年1月2日調解成立在 案,相對人願於108年1月15日以匯款至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 方式,給付聲請人107年10至12月工資各新臺幣(下同)2萬 元、2萬5千元、6千元,合計5萬1,500元。惟相對人未依約 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就上開調解內容5萬1,500元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 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 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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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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