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謝憲治
被上訴人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薛義益
被上訴人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48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單獨就原
判決主文第1 項利息之起算日及週年利率部分聲明上訴,非附帶請求,應視為獨立之訴訟標的而命其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 萬7,123 元(計算式詳如後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9,5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一、自民國106年10月1日起至107年1月25日之利息部分: 50,000,000元×116日/365日×20﹪=3,178,082.1917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自107年1月26日起至108年1月15日上訴日止之利息部分: 50,000,000元×354 日/365日×(20﹪-6﹪)= 6,789,041.095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9,967,123 元。 3,178,082元+6,789,041元=9,967,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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