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何晞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定一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0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