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99號
上 訴 人 何湘淇
被 上訴人 林和淳
邢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49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
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
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又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 元(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
訴理由狀並附繕本2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