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388號
PCDV,107,訴,2388,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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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88號
原   告 黃蕾溱
被   告 韓翔宇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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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