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88號原 告 黃蕾溱被 告 韓翔宇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