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02號
原 告 江芳瑜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岫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蔡思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係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38萬2,500 元( 見本院板司調字卷第5 頁)。嗣原告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 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暨爭點整理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各36萬4,000 元(見本院訴字卷第157 頁)。經核此部 分係屬於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劉岫靈、江芳瑜(以下合稱原告,單指其一,逕稱姓名 )係夫妻,與被告上下比鄰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號 7 、8 樓房屋(下稱系爭7 、8 樓房屋),即「超級F1大樓 」(下稱系爭社區)之住戶,原告居住於7 樓,被告居住於 8 樓,互為鄰居關係。原告於106 年7 月入住系爭7 樓房屋 ,自入住日起,被告固定於晚間10時至清晨5 時之深夜時段 製造擾鄰噪音,噪音類型分為四種:第一、深夜步伐共振噪 音;第二、深夜盥洗水垂效應噪音;第三,深夜物品重擊共 振噪音;第四,深夜洗衣機噪音。四類噪音每日從晚間、深 夜、凌晨至清晨同時出現,致使原告近1 年時間幾無法於正 常夜間就寢時段睡眠,嚴重影響身體與精神狀況。 ㈡106 年8 月中旬,原告首次委請系爭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通 知被告勿再製造擾鄰噪音,被告僅回覆並無製造噪音,毫無 改善。被告深夜擾鄰噪音情況自106 年7 月持續至107 年6
月,期間原告已依序採取措施如下:第一步驟、基於睦鄰關 係,原告除持續錄影錄音存證之外,期間已逾10餘次委請大 樓管理委員會對被告進行勸誡,並由管理員轉交「噪音之錄 影暨錄音存證」予被告聆聽(錄製間皆為清晨4 時到5 時) ,期望被告發揮同理心與意識到自身的侵權行為,惟被告仍 視原告之睦鄰心意與權利於無物,對此些勸戒毫不在意,恣 意妄為,依然故我。第二步驟,因管理委員會之勸誡毫無效 果,在管理員的建議之下,原告遂於107 年3 月開始,報案 尋求警方協助。原告兩次報請新北市政府海山分局處理,首 次報警,警方提議嘗試再由管理委員會溝通一次,嘗試窮盡 溝通手段,惟管理委員會再次勸戒無效,後原告遂進行第二 次報警(清晨4 時至5 時),警方聽取當下之影音證據後, 上樓進行「第一次勸誡」,然而待警方離開後,被告卻立即 做出令人意外之恐怖反應:第一,被告在警方離開大樓後10 分鐘內,立即於樓上踱步加重噪音(清晨5 時許大力踱步與 置物重擊地板),踱步完畢後,居然衝至一樓大廳對著管理 員咆嘯,要求管理員即刻找原告下來一樓大廳進行「談判」 ,此等在警方眼下做出「先挑釁後談判」之舉動,令原告強 烈感受到被告無視警方公權力之囂張心態。第二,當天被告 在管理員阻止下無法找到原告,竟於一樓大廳櫃台咆嘯,當 場警告大樓之管理員、值班經理與員警,不得再幫助原告對 其提出擾鄰通知與勸戒,並揚言要對管理員、值班經理與當 天值勤員警進行提告。又於107 年5 月15日,時值劉岫靈於 南部出差,僅江芳瑜一人在家,約深夜11時許,被告又開始 製造噪音,江芳瑜遂於同年5 月16日凌晨12時許向海山分局 通報擾鄰案,警方於該日第一次到場勸戒被告。未料,警方 離去後,被告旋即製造地板噪音,並衝至一樓大廳對管理員 咆嘯,要求原告下樓談判,否則被告將直接至原告系爭7 樓 房屋進行談判。嗣管理員將上開情形告知江芳瑜,江芳瑜心 生畏懼,並立即致電予劉岫靈,劉岫靈得知後,緊急通報11 0 轉海山分局報案,要求即刻派員至大樓現場處理,並請江 芳瑜緊鎖大門、拒接管理室電話。數分鐘內,海山分局於該 日第二度派警員急赴大樓,警方到場後,被告態度丕變,承 認有製造噪音行為,並轉請警方告知江芳瑜願意向其表達歉 意,警衛即帶同警察至原告系爭7 樓房屋告知,但江芳瑜拒 絕讓被告上樓。嗣後於該日晚上11時許,被告屢勸不聽,仍 持續使用洗衣機製造噪音,干擾原告夜間休憩。綜觀被告近 1 年以來擾鄰噪音以及對原告、管理員、經理與警方所做出 之囂張反應,實已證明「鄰里溝通管道」與「警方勸誡管道 」已全然無效,被告無視一切之惡劣行徑與態度,實令原告
不堪其擾,不得已爰提起訴訟救濟。
㈢原告住所即系爭7 樓房屋乃為承租住所,租屋契約為期1 年 (106 年7 月20日至107 年7 月19日),每月租金為1 萬9, 000 元,1 年之租金總額合計22萬8,000 元,惟因被告上述 不法行為,致使原告自承租期間,幾乎無法待於家中休憩與 睡眠,所付出之租金恍若流水,甚者,原告為求一夜如常人 般安靜之睡眠空間,多次深夜離家以借宿親友家中或至旅社 睡眠,避免翌日上班出錯,所另外耗費之心力及成本,實不 在話下。易言之,被告除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外,更使原告 無從正常行使房屋使用權,除導致每月2 萬餘元租金之損失 外,更衍生其他夜間必須另覓住處之成本,故被告應賠償原 告財產上損失每人各11萬4,000 元。又衡諸原告於長達近1 年時間,長期遭受被前開噪音打擾時間均係一般常人夜間休 憩時,且其具有持續性、音量大等情,則毋論是何人身處在 該環境,均將會因該不斷之聲響,而處於極度緊張及恐懼之 壓力,經核已係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聲響,造成 原告恐懼、妨害原告之居住安寧,而不法侵害原告居住安寧 之人格利益,且其情節重大,是原告因此當受有非財產上之 損害。從而,本件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有前述損害, 其肉體、精神均受有相當之痛苦,自無待言,是原告主張被 告應給付原告各2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洵屬適切。為此,爰 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原告財產上損失各11萬4,000 元及精神慰撫金各 25萬元,共計需給付原告各36萬4,000 元等語。並聲明:⒈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36萬4,000 元。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其為正常之上班族,平日作息約早上8 時出門, 晚上10時回家,因套房整體空間不大,多半活動範圍皆坐在 沙發上看電視,被告自101 年承租至今未曾有遇過此類抱怨 事件,惟自原告入住系爭社區後,被告開始接到警衛關切, 反映原告抱怨噪音問題,甚至有些反映有噪音之時段,當時 被告家中並無人在,為了體諒住戶間彼此生活作息不同,被 告亦調整部分生活習慣,如過晚間11時後就不使用洗衣機、 加穿棉質拖鞋、客廳部分區域加鋪軟墊及桌子加裝消音墊等 。此外,被告也多次透過管理委員會主任反映,希望於公眾 場合親自與原告當面洽談,了解其反映噪音來源,但原告始 終避不見面。而至今年起,被告已多次於夜晚入睡時,無故 遇到原告報警而警察前來敲門之情況,不僅造成被告心理壓 力,同時也嚴重影響被告生活作息。是被告否認有製造噪音 ,並否認原告提出之錄音證據為被告所發出之聲音,且原告
所提證據亦無法證明已超過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範圍。又被告 居住在系爭8 樓房屋已經5 、6 年,原告才搬來1 年,之前 從未有鄰居反應有噪音,可見原告所謂噪音僅係其過於敏感 所致,而原告所謂腳步聲、洗衣機聲、洗澡水聲、水聲、沖 水聲是生活上之聲音,是原告所指上開聲音均無超過一般生 活聲音程度,並非噪音,亦無持續性,在都市化之集合式住 宅裡,每個人都必須容忍鄰居有不同生活習慣所發出之正常 生活聲音,故原告請求顯無理由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 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為居住系爭社區之住戶,互為鄰居關係,原告居住在系 爭7 樓房屋,被告居住在系爭8 樓房屋。
㈡系爭社區為一整排24層樓連棟公寓,位於噪音管制區劃定作 業準則所規定之「第二類噪音管制區」。
㈢原告曾於107年5月13日、107年5月16日,以妨礙安寧為由, 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報案。四、本件爭點: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6 年7 月起至107 年6 月止,固定於晚間 10時至清晨5 時製造擾鄰噪音,噪音類型有深夜步伐共振噪 音、深夜盥洗水垂效應噪音、深夜物品重擊共振噪音、深夜 洗衣機噪音,致使原告無法於正常夜間就寢時段睡眠,嚴重 影響身體及精神狀況,且無法正常行使系爭7 樓房屋使用權 ,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是否有據?
㈡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租金損失、 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若有理由,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 之金額為若干?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 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條第1 項、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 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 號判例意 旨參照)。惟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旨在維護符合人格尊嚴的 生活環境,且噪音係主觀性感覺,感受程度因個人身心理狀
況而異,故聲響是否屬噪音,是否已達侵害他人居住安寧, 其要件上須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程度,且情節重 大,始賦予被害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權利。申言之, 居住安寧固屬民法第18條第1 項所保護之人格利益,然社會 活動之聲響與震動,是否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 利益,應衡酌當地環境、建築物之情況,是否超越「一般人 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非單憑當事人主觀喜 惡或感受為認定。且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與他人自由從事 一般正常合理之居家社會活動,均屬經營平穩安全生活應有 之權利,乃應同受保障,則於相鄰之建築物間,倘他人因社 會活動所產生之聲響與震動,未逾一般人於依當地環境、建 築物情況相當情形所能容忍之範圍,即難謂不法之人格權、 所有權侵害,自不得請求限制他人社會活動,俾符己身之需 求,茲屬「法益權衡」下之必然。再依目前社會發展情形, 都會地區人口密集,高樓大廈林立,住戶緊鄰而居比比皆是 ,是彼此日常生活難免相互影響,此在區分所有建築物之上 、下樓尤為明顯。而所有人本得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在其 所有之區分建築物自由活動,不受他人之干涉,然其活動時 發出之聲響,即可能影響其他住戶之安寧,因此,如所有人 在其區分建築物內活動時,發出之聲響未逾噪音管制法所訂 之管制標準,應認屬「一般人」客觀上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 標準,則應以該標準為據,而非以某一「個人」主觀上所能 容忍之標準為據,以兼顧人民財產權、居住權及健康權之保 障。而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 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106 年7 月起至107 年6 月止, 固定於晚間10時至清晨5 時,在系爭8 樓房屋製造擾鄰噪音 ,噪音類型有深夜步伐共振噪音、深夜盥洗水垂效應噪音、 深夜物品重擊共振噪音、深夜洗衣機噪音,致使原告無法於 正常夜間就寢時段睡眠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則揆諸上揭 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具有上開不法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觀諸原告提出自行錄製之【原證1 】被告製造噪音紀 錄硬碟(檔案內容經本院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詳參附表: 壹、原證1 之噪音錄影錄音記錄)、107 年2 月26日、107 年3 月17日影音紀錄整理影本、【原證3 】被告製造噪音紀 錄硬碟等影音內容(檔案內容經本院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 詳參附表:貳、原證3 之噪音錄影錄音記錄)(見本院板司
調字卷第10頁反面之原證1 隨身行動硬碟、第11頁至第14頁 ,本院訴字卷第47頁之原證1 隨身行動硬碟),雖原告陳稱 錄音、錄影地點均在原告系爭7 樓房屋內所錄(見本院訴字 卷第282 頁),然上開錄影檔案並未有錄製到該聲響發生源 之影像,錄音檔案亦無從判斷聲響來源,則該聲響是否確係 被告在系爭8 樓房屋內所製造發出,已非無疑。是縱然原告 確有以其錄音錄影器材就其於系爭7 樓房屋內所聽到之聲響 為錄音、錄影,然單憑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並無從證明原告所 錄聲音之來源為何,蓋錄音僅係機械式記錄當時之情況,惟 其重現卻礙於播放所用之載具或播放軟體,客觀上本難以還 原當時之真實情形,更無從據此認定聲響來源,甚側錄位置 、方法,聲音之方向、來源、音量、傳導類型(例如:空氣 音)、測量環境、有無干擾音源等節,均未能據原告提出之 事證以確認,職此,縱原告關於上開錄影音檔案所顯示錄影 (錄音)時間、地點主張為真,亦僅能證明原告系爭7 樓房 屋於上開時間或有類似聲響,惟仍無從證明上開聲響來源為 何(即是否確係自被告系爭8 樓房屋所製造發出),以及該 聲響實際音量為何(即該聲響是否已逾越一般常人所得忍受 之範圍)。
㈢至原告以其曾於107 年5 月13日、107 年5 月16日,以被告 妨礙安寧為由,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報 案,固提出107 年5 月16日到場處理警員簽名影本、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影本各1 份( 見本院訴字卷第49頁、第253 頁)為據,並聲請本院向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調閱受理原告報案之各類案件紀錄單 (見本院訴字卷第91頁至95頁、第153 頁至第155 頁),以 及向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調閱警衛值勤交接簿(見本院訴字 卷第69頁至第83頁),並經上開單位分別函覆在案,惟此部 分至多僅能證明原告於上開時間以妨礙安寧為由向警方報案 ,並經警員及系爭社區警衛人員到場處理在案,尚難直接推 論被告於106 年7 月起至107 年6 月止,固定於晚間10時至 清晨5 時期間,在系爭8 樓房屋內製造逾越一般常人所得忍 受擾鄰噪音之事實。況依前揭警衛值勤交接簿107 年3 月7 日記載:「00:25,86-7反應樓上聲響太大,上去看覺得還 好。」、107 年3 月8 日記載:「02:40,86-7F 反應8F聲 響太大,經查看,沒什麼聲音。」、107 年3 月9 日記載: 「18:22,86-7反應86-8發出噪音,上樓查看,未聽見任何 聲音。」、107 年3 月16日記載:「04:45~55,86-7有報 警,警察來時有去7 樓、8 樓了解,7 樓有提供音檔,8 樓 當下男的在睡覺,女的在看電影,並沒有較大的聲響。」、
107 年5 月12日記載:「04:45,海山派出所來電說86-7F 反應8F噪音問題,請求我們協助解決,上樓聽,沒發現很大 聲響。」及107 年5 月13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記載:「04:49,員警到場未發現(噪 音)」等內容,可知警員及系爭社區警衛人員經數次到場查 看,皆未發現被告住家有何製造難以忍受聲響之情,是原告 此部分主張,尚不足以作為有利原告上開主張認定之依據。 ㈣復衡以兩造所居住之公寓為一整排的24層樓連棟公寓,兩造 分別居住系爭7 、8 樓房屋,且各棟公寓均緊連相鄰,該連 棟公寓之結構、建材、牆面、樓板之厚度、密度等,均會影 響各樓層聲音之傳導與隔音之效果。又聲音乃係透過空氣、 水、木材、鋼鐵、水泥、磚等介質來傳遞,是原告在系爭7 樓房屋內所記錄之聲音,在傳遞過程當中,會經過該連棟公 寓之建築結構體,而受建築結構、建材等因素之影響,聲音 經過不同的介質密度會有不同的演變,因此傳遞到不同的位 置亦會產生不同的聲響效果。則原告僅依其所聽到之聲響, 主觀推斷該聲音係源自其樓上之被告住家所製造發出,本有 誤認之可能,並不能因此證明聲響確均係自被告住家所發出 ,非無可能係自兩造所居住之連棟公寓其他住戶或其他樓層 所傳導過來,亦有自另棟房屋傳來之可能。更遑論於各層住 屋所發出之細微聲音,均有可能因結構體之共鳴,而使於室 內之聽者所聽到的,變成令人難以忍受之噪音,且同一個聲 源傳到不同的位置,亦會造成不同之音效。參以,被告自承 其於101 年承租系爭8 樓房屋迄今已有7 年之久(見本院訴 字卷第139 頁),可知兩造所居住之系爭社區連棟公寓已非 新穎,若在隔音效果非佳之情形下,上下左右鄰舍聲息相聞 實難避免,因之,原告居家安寧之權利雖應受保護,惟被告 或其他住戶其等住家得自由從事一般正常合理之生活起居活 動亦應同受保障。則原告既未能提出相當之證據證明被告有 在系爭8 樓房屋為超逾一般正常合理之生活起居活動之行為 ,並因而製造出一般人所難以忍受之噪音等節為真,即不能 遽認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侵權行為。 且依原告所提證據,查無系爭社區於晚上12時以後,不得有 任何起居活動之相關規範,自難免住戶有因日常起居活動所 發出之聲響,例如走路聲、洗澡沖水聲、洗衣機聲等,尚難 認係被告故意侵權所製造之聲響。從而,原告既無法舉證證 明被告有何不法侵權行為而使其受有損害,即與民法侵權行 為之要件顯然不符,是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侵權行為規定負損 害賠償責任等語,難謂可採。
㈤承前所述,原告既無從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則自無探究原告所主張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有無理由之必 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且未能證明被告有製 造發出逾越一般常人所得忍受程度之喧囂聲響,故原告自無 從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 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36 萬4,0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 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 不一一加予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壹、原證1之噪音錄影錄音記錄
一、2月26日半夜
1.約第0秒0分至0秒9分無聲電視畫面顯示時間為晚上12時9分。2.約第0秒10分時,電視關閉。
3.約第0分16秒至第0分28秒,有腳步聲,畫面晃動。4.約第0分30秒時,關燈,畫面呈現一片漆黑。5.約第0分31秒至第0分49秒,有簌簌的聲音6.約第1分6秒時,有叩的聲音。
7.約第1分35秒至第1分36秒,有咚的聲音。8.約第1分44秒至第2分00秒,有流水聲。9.約第2分1秒時,有咚的聲音。
10.約第2分33秒至第2分38秒,有拉拉鍊的聲音。11.約第2分40秒時,有咚的聲音。
12.約第2分52秒至第3分18秒,有流水聲。13.約第3分19秒至第3分22秒,有腳步聲。
14.約第3秒22分時,有開門聲。
15.約第3分34秒時,有咚咚的聲音。
16.約第3秒47分時,有叩的聲音。
17.約第3分45秒至第4分40秒,偶有移動物品和叩叩聲。18.約第4分47秒至第5分47秒,有流水聲和叩的聲音19.約第5分52秒時,有叩的聲音。
20.約第5分53秒至第5分54秒時,有咚咚的聲音。21.約第5分59秒時,有咚的聲音。
22.約第6分21時時,有撞擊聲。
23.約第6分22秒至第7分42秒時,偶有咚咚、咚、叩的聲音。24.約第8分5秒至第8分8秒時,有咚咚咚的聲音。25.約第8分49秒時,有叩的聲音。
26.約第8分57秒至第8分59秒時,有機車行經的聲音。27.約第9分20秒至第9分22秒時,有咚咚的聲音。28.約第9分53秒至第9分59秒時,有咚咚的聲音。29.約自第10分0秒至第11分59秒,偶有咚的聲音。30.約第12分35秒時,有開門聲。
31.約第13分17秒至第13分31秒時,偶有腳步聲和咚的聲音。32.約第14分24秒至第15分7秒,偶有車輛行駛的聲音。33.約第15分8秒時,有咚的聲音。
34.約第15分28秒時,有咚的聲音。
35.約第15分53秒時,有叩叩的聲音。
36.約第17分2秒時,有咚的聲音。
37.約第17分12秒時,有喀的聲音。
38.約第17分16秒時,有咚的聲音。
39.約第17分25秒時,有咚的聲音。
40.約第18分3 秒至第20分52秒時,偶有車輛行駛、咚、叩的聲 音交錯。
41.約第21分49秒時,有咚的聲音。
42.約第23分19秒時,有咚的聲音。
43.約第23分38秒時,有叩的聲音。
44.約第23分44秒至第23分45秒時,有叩叩的聲音。45.約第24分18秒時,有咚的聲音。
46.約第24分39秒至第25分49秒時,偶有車輛行駛的聲音。47.約第26分12秒至第26分15秒時,有喀喀的聲音。48.約第28分27秒至第29分32秒時,偶有車輛行駛的聲音。49.約第29分55秒時,有咚的聲音。
50.約第30分7秒至30分35秒時,偶有車輛行駛的聲音。51.約第30分39秒時,有喀的聲音。
52.約第30分2秒至第30分3秒時,有喀喀的聲音。
53.約第32分42秒至第32分56秒時,偶有喀喀的聲音。54.約第33分32秒至第33分40秒時,偶有喀的聲音。55.約第34分5秒至第34分6秒時,有咚咚的聲音。56.約第34秒39分時,有叩的聲音。
57.約第34分39秒時,有咚的聲音。
58.約第34分47秒至第34分55秒時,有喀喀的聲音。59.約第37分3秒至37分6秒時,有咚咚的聲音。60.約第38分17秒時,有叩的聲音。
61.約第42分46秒時,有叩的聲音。
62.約第42分51秒時,有咚的聲音。
63.約第42分58秒時,有咚的聲音。
64.約第43分27秒時,有咚的聲音。
65.約第44分46秒至第45分2秒時,偶有車輛行駛的聲音。66.約第46分第14秒時,有碰的聲音。
67.約第46分16秒至第46分17秒時,有咚咚的聲音。68.約第46分36秒至第46分42秒時,有車輛行駛的聲音。69.約第47分7秒時,有叩的聲音。
70.約第47分41秒至47分42秒時,有叩叩的聲音。71.約第48分2秒時,有碰碰的聲音。
72.約第48分53秒至第48分55秒時,有咚咚的聲音。73.約第49分14秒時,有咚的聲音。
74.約第49分17秒時,有咚的聲音。
75.約第50分8秒至第50分13秒時,有咚咚咚的聲音。76.約第50分26秒時,有咚咚的聲音。
77.約第51分0秒時,有咚的聲音。
78.約第51分14秒至第51分16秒時,有咚的聲音。79.約第51分19秒時,有咚的聲音。
80.約第51分44秒時,有咚的聲音。
81.約第51分56秒時,有咚的聲音。
82.約第53分5秒時,有咚的聲音。
83.約第54分45秒至第55分5秒時,有水聲。84.約第55分12秒至第55分27秒時,有水聲。85.約第55分58秒至第55分59秒時,有咚咚的聲音。86.約第56分4秒時,有叩的聲音。
87.約第56分7秒時,有叩的聲音。
88.約第56分8秒至第56分13秒時,有水聲。89.約第56分34秒至第56分43秒時,有車聲。90.約第57分0秒時,有喀的聲音。
91.約第57分24秒時,有咚的聲音。
92.約第57分38秒時,有咚的聲音。
93.約第57分45秒時,有咚的聲音。
94.約第57分47秒時,有咚的聲音。
95.約第57分58秒至第58分6秒時,有腳步聲。96.約第58分13秒時,有咚咚的聲音。
97.約第58分53秒至第58分56秒時,有腳步聲。98.約第59分3秒時,有開門聲。
99.約第59分19秒至第59分20秒時,有腳步聲。100.約第59分21秒時,有開門聲。
101.約第59分19秒至第59分22秒,有腳步聲。102.約第59分29秒時,有東西掉落的聲音。103.約第59分42秒至第59分43秒時,有咚的聲音。104.約第59分51分時,有喀的聲音。
105.約第1時0分14秒時,有咚的聲音。106.約第1時1分51秒時,有咚咚的聲音。107.約第1時2分2秒時,有喀的聲音。
108.約第1時2分8秒時,有喀的聲音。
109.約第1時3分6秒時,有咚的聲音。
110.約第1時3分22秒至第1時3分24秒時,有音樂聲。111.約第1時3分30秒至第1時3分31秒時,有咚的聲音。112.約第1時3分40秒時,有喀的聲音。113.約第1時6分25秒至第1時6分26秒時,有咚咚的聲音。114.約第1時6分44秒至第1時6分45秒時,有喀喀的聲音。115.約第1時7分19秒時,有喀的聲音。116.約第1時7分21秒時,有喀的聲音。117.約第1時7分39秒時,有喀的聲音。118.約第1時8分0秒時,有喀的聲音。
119.約第1時8分4秒時,有喀的聲音。
120.約第1時8分51秒至第1時9分3秒時,有車聲。121.約第1時9分9秒至第1時9分15秒時,有咚的聲音。122.約第1時9分23秒時,有咚的聲音。123.約第1時9分32秒時,有咚的聲音。124.約第1時9分37秒時,有咚的聲音。125.約第1時9分39秒時,有喀的聲音。126.約第1時9分49秒時,有咚的聲音。127.約第1時9分52秒至第1時9分55秒時,有咚的聲音。128.約第1時17分19秒至第1時17分23秒時,有敲打聲。129.約第1時17分42秒時,有咚的聲音。130.約第1時24分18秒至第1時25分秒7時,有車聲。131.約第1時29分6秒時,有咚的聲音。132.約第1時29分11秒至第1時29分34秒時,有水聲。
133.約第1時30分15秒至第1時30分27秒時,有車聲。134.約第1時30分28秒時,有喀的聲音。135.約第1時30分38秒時,有喀的聲音。136.約第1時31分12秒至第1時第31分41秒時,有簌簌的聲音。137.約第1時35分31秒時,有喀的聲音。138.約第1時35分47秒時,有喀的聲音。139.約第1時35分53秒時,有喀的聲音。140.約第1時36分6秒至第1時36分7秒時,有咚咚的聲音。141.約第1時37分37秒時,有喀的聲音。142.約第1時37分57秒時,有東西掉落的聲音。143.約第1時38分5秒至第1時38分7秒時,有咚咚的聲音。144.約第1時38分26秒時,有東西掉落的聲音。145.約第1 時39分1 秒至第1 時39分4 秒時,有東西掉落的聲音 。
146.約第1 時39分24秒至第1 時39分27秒時,有水聲。147.約第1 時39分36秒至第1 時39分37秒時,有咚的聲音。148.約第1 時40分0 秒至第1 時40分14秒時,有喀的聲音。149.約第1 時40分15秒至第1 時40分52秒時,有水聲,偶有咚的 聲音。
150.約第1 時42分5 秒,有咚咚的聲音。二、2月26日至2月27日半夜
1.影片一開始即為無聲電視畫面,畫面顯示時間23時34分。2.約第0分9秒至第0分30秒,偶有拿東西的聲音。3.約第0分33秒,有答的聲音,而後電視關閉。4.約第0分43秒至第0分58秒時,有腳步聲。5.約第0分59秒時,畫面全黑。
6.約第1 分8 秒至第4 分52秒時,偶有拿東西的聲音、碰的聲音 、棉被翻動的聲音交錯,畫面移向牆面。
7.約第5分10秒時,畫面全黑。
8.約第8 分1 秒至第9 分10秒時,畫面移向牆壁,且偶有拿東西 的聲音。
9.約第16分10秒至第17分02秒時,有救護車的聲音。10.約第25分57秒至第26分0秒時,有簌簌的聲音。11.約第29分3秒時,有答的聲音。
12.約第32分3秒時,有喀的聲音。
13.約第33分0秒時,有答的聲音。
14.約第35分31秒時,有咚的聲音。
15.約第35分31秒至第37分45秒時,有咚、喀的聲音交錯出現。16.約第40分30秒時,有喀的聲音。
17.約第40分48秒時,有喀的聲音。
18.約第40分50秒至第40分59秒時,有喀喀的聲音。19.約第42分22秒時,有喀的聲音。
20.約第43分35秒至第43分47秒時,有咚的聲音。21.約第44分32秒時,有咚的聲音。
22.約第44分59秒至第55分8秒時,有喀的聲音。23.約第46分1秒至46分10秒時,有咚咚的聲音。24.約第46分40秒時,有喀的聲音。
25.約第48分45秒至第51分44秒時,有水流聲。26.約第53分7秒至第53分8秒時,有喀喀的聲音。27.約第54分16秒至第24分20秒時,有喀喀的聲音。28.約第54分50秒至第54分54秒,有沖水聲。29.約第55分34秒時,有咚的聲音。
30.約第55分51秒時,有腳步聲。
31.約第58分21秒時,有咚的聲音。
32.約第1時1分0秒時,有咚咚的聲音。
33.約第1時1分43秒時,有喀的聲音。
34.約第1時1分0秒時,有咚咚的聲音。
35.約第1時1分43秒時,有喀的聲音。
36.約第1時2分1秒時,有咚的聲音。
37.約第1時2分6秒時,有咚咚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