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00號
PCDV,107,訴,1800,2019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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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   告 陳生妹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游阿旺
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律師
      戴森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零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第三項㈢第1 行、第19行、第52行、第55行、第57行、第四項第3 行關於「1 萬5,345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 萬5,252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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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