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67號
PCDV,107,補,2267,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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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7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被   告 希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典 
被   告 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毅強 
被   告 丁俊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6,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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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希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