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7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被 告 希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典
被 告 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毅強
被 告 丁俊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6,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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