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郭俊明
代 理 人 孫燕京
張紋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南港郵局第2260號信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 號12樓及其法定
代理人 布樂達 住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14樓」之記載,應予以更正取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