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815號
PCDV,107,司聲,815,2019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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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15號
聲明異議人

聲 請 人 裕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彥 
代 理 人 吳慶隆律師
相 對 人 添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相 對 人 趙川鴻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
院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撤銷。
二、相對人添豪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新臺幣84萬7,912 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趙川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 萬 565 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 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院未於訴訟 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 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 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人異議理由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 明異議人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 度重上更㈠字第123 號曾預納鑑定費用260,000 元,該筆費 用漏未列於裁定內容等語以為異議。本院審酌其聲請為有理 由,故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第1 項、第2 項所示,撤



銷原裁定,並另為適當處分。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552,848 元│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 3,633,678 元│由聲請人預納。 │
│(聲請人上訴) │ │ │
├────────┼───────┼───────────────┤
│第二審裁判費 │ 51,396元│由相對人預納。 │
│(相對人上訴) │ │ │
├────────┼───────┼───────────────┤
│第二審證人日旅費│ 560 元│由聲請人預納。 │
├────────┼───────┼───────────────┤
│鑑定費用 │ 260,000 元│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三審裁判費 │ 556,674 元│由相對人預納。 │
│(相對人上訴) │ │ │
├────────┼───────┼───────────────┤
│合 計│ 5,055,156 元│ │
├────────┴───────┴───────────────┤
│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
│一、依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3號裁判費諭知:第一審(除確定│
│ 部分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添豪股份有限公司負│
│ 擔25分之7 ,由趙川鴻負擔50分之1 ,餘由裕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
│ 擔。 │
│ ㈠訴訟費用由添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5分之7 ,為1,415,444 元。 │
│ (計算式:5,055,156×7÷25=1,415,444) │
│ ㈡訴訟費用由趙川鴻負擔50分之1 ,為101,103元。 │
│ (計算式:5,055,156÷50=101,103) │
│ ㈢小結:相對人2人合計負擔1,516,547元。 │
│二、相對人2 人已預納訴訟費用為608,070 元。 │




│ (計算式:51,396+556,674=608,070) │
│三、兩造可互為請求之金額,經抵銷後,相對人2 人應向聲請人賠償908,│
│ 477元。 │
│ (計算式:1,516,547-608,070=908,477) │
│四、添豪股份有限公司趙川鴻2 人間,彼此應負擔之比例為14:1 ,是│
添豪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847,912 元。趙川鴻應賠償聲請人60│
│ ,565元。 │
│ (計算式:908,477×14÷15=847,912。908,477÷15=60,56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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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添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