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2813號
PCDV,107,司繼,2813,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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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813號
聲 明 人 蘇侯維 
聲 明 人 蘇佩瑜 
聲 明 人 黃暄涵 
聲 明 人 黃靖云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法定代理人 黃欽坤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 第1140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蘇侯維蘇佩瑜黃暄涵黃靖云為 被繼承人黃永連之孫,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7月6日死亡 ,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於107年7月6 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明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然查被繼承 人有子女黃欽坤黃冠穎黃慧慧黃郁閔四人,除黃錫坤黃冠穎黃慧慧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外(業經准予備查 ),尚有黃郁閔於本件聲明人提出聲請時尚未提出拋棄繼承 聲明,此有戶籍謄本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存卷可參,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588號拋棄繼承卷宗 查閱無訛。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 有親等較近之子輩黃郁閔尚未拋棄,則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 親等在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非法定繼承人,其聲明拋棄 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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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