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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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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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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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許基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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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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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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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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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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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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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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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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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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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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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許基洲經本院民事庭於10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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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自107年7月12日上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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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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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聲請人除信託存款新台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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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外,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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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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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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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且經本院於1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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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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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表示反對,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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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106年10月11日壽會貴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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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4315號函及所附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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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表、國際康檢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26日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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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自第10700008100號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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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7月26日中壽保規字第1070002487號函、保誠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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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27日保誠總字第1070630號函、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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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22日(107)南壽保單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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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33號函、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影本、中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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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個人對帳單影本、證券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聲請人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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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狀、聲請人所製作之資產表、本院函文及各債權人陳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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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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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6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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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8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