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46號
PCDV,107,司執消債更,46,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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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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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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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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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龔倚慧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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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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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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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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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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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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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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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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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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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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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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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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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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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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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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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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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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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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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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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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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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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64之2條亦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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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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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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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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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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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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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解約價值新臺幣(下同)5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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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產,此有債務人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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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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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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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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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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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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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
10列每月收入約為40,000元,並有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11工薪資表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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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之2子女年約11歲、10歲,扶養義務人有2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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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每月分擔2子女之扶養費合計15,000元,低於新北市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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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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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用,應屬合理。又債務人所列更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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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履行期間個人每月必要支出18,800元,扣除薪資表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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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勞健保費用1,270元,餘17,530元供每月消費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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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上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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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可認已撙節開支,且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薪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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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加計財產扣除必要支出總額後之餘額498,470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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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式:(40000*72+52070)-33800*72】,已逾九成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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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32元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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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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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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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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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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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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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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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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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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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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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頁1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
官提出異議。
3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4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5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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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7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48,632元8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789,030元9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10
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6,231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11
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12
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13
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14
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15
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16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17
(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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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期清償金額:1,847元19
(02)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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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期清償金額:2,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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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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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期清償金額:1,347元23
(04)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24
   每期清償金額:799元25
參、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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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27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28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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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30
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第三頁1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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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3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4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5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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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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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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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9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10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11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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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