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052號
PCDV,107,司促,37052,2019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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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052號
債 權 人 莊尚武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文武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文武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12月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曾 文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及聲請狀完整之地址 記載、其他債權釋明資料(本件僅提出4800元之估價單,請 提出其他支出之釋明資料)、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債權人 已於108 年1 月3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 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 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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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