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657號
債 權 人 鄭富云
債 務 人 許俋朋
法定代理人 丁金釵
債 務 人 王筱甄
一、債務人許俋朋、王筱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許金獅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
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金獅發支付命令部分,依
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許金獅已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死亡,
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該部分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