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74號原 告 杜明聰 杜明仁 楊煌棋 楊雅萍 楊蕙菁 陳萬得 陳進興 陳李細妹 阮文雄 陳阮秀美 阮秀玉 張阮秀珠 阮秀英 阮秀卿 吳陳玉燕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原 告 陳鳳英 訴訟代理人 郭鴻 李德正律師 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原 告 陳明坤 陳明通 陳秀珠 王陳秀寶 陳師婷 陳怡婷 陳明龍 陳秀玲 楊和昇 陳萬生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陳美華律師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 林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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