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26號
PCDV,106,重訴,226,2019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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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蔣平芳即合峻塑膠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柯瓔倫 
      林平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12月25
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226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核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 萬7,56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誼如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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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